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户外健身器材国家标准

时间:2024-10-29 17:48:13

1、室外健身器材、户外健身器材、小区健身器材的安全使用寿命应不小于5年,超过安全使用寿命的器材应报废拆除;在安全使用寿命内,供应商应确保易损件损坏前及时维修、更换。

2、户外健身器材使用材料的有害物质含量应不超过标准规定,以防止对使用者身体健康造成危害。

3、小区健身器材不应有对使用者头部、颈部、躯干、手及手指、脚部产生卡夹、剪切、挤压危险的结构;不应具有造成衣物、头发钩挂或缠绕危险的结构。

4、室外健身器材脚踏部位应有防滑措施,摩擦系数应不小于0.5。运动幅度过大的器材应有限位装置。滚筒、转盘类等快速转动形式的器材,由于转动惯性可能对使用者健身安全造成伤害,应具有阻尼装置。

5、户外健身器材防腐涂层经过800小时人工加速老化试验后,不低于装饰性综合老化性能的2级,涂层按标准冲击试验后无裂纹、剥落等现象。

6、室外篮球架的篮板和室外乒乓球台台面的材料、防水性能、结构尺寸、抗冲击强度、刚性、预埋件结构强度及乒乓球台面弹性应符合标准要求。

7、室外健身器材所用轴承应按器材的使用寿命和受力条件进行选择,并应采取有效的防水、防尘措施。不得采用翻新轴承、尼龙轴承、粉末冶金轴承。

8、具有超过600mm跌落高度的和(或)强制使用者身体运动的器材,在所有的碰撞区域应有着陆缓冲层;缓冲材料的选择及安装应符合标准的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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